裁判文书详情

方**、欧**与方月、方*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欧**诉被告方*、方*、方*、方**、余加会、方建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方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