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临澧县**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常临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与被上诉人临澧县**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