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任*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任*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任*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彭**、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