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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任*与湖南华**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任*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限责任公司安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任*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任*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彭**、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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