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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