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其还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林**、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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