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东**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9200元,申请执行费63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柳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东**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