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有限公司与柳州东**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东**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9200元,申请执行费63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柳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东**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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