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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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