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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