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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