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孙**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被告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4年7月,原告发现卫生间顶棚漏水,流漏面积占顶棚40%,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后被告虽对其卫生间做了处理,但只能够保障卫生间在不使用时不漏水,因渗漏点未消除,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被告应根除此隐患。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甚至求助于民警、社区、媒体仍未解决问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维修卫生间漏水及侵蚀处,2.赔偿经济损失9600元。

被告孙**认可卫生间顶棚曾经漏水的事实,但辩称,渗漏面积只有两个手掌大小,且漏水的卫生间已改做储物室,并做了防水处理,妨害已排除。原告的赔偿要求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和现场勘验查明,原告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有两块已干透的陈旧性水湿痕迹,面积约20平方厘米和5平方厘米;卫生间左侧墙壁上一块用于侧向固定木支架的长约20厘米、宽约6厘米的纤维板有明显霉变,木支架其余部位及扣板未见明显损坏。被告在其两间卫生间的地面及墙裙处均覆盖粘合了不透水的胶质材料。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排水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卫生间固定木支架用的纤维板发生霉变及天花板的陈旧性水湿痕迹系被告卫生间渗漏所致,由此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的不便及财物损失,应由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从已干透的陈旧性水湿痕迹判断,应认为原告卫生间的滴漏现象已消除。其中原因无论是因为被告停止使用了卫生间,还是因为被告在卫生间地面及墙裙处覆盖粘合了不透水胶质材料,只要原告卫生间已不再滴漏,就应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排除妨碍、停止侵权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方式不能根本消除隐患,应另行处理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明显与客观损害后果不符,综合考虑更换霉变纤维板及修缮陈旧性水湿痕迹的材料费、工时费及其它费用,本院酌情支持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600元;

二、驳回刘*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