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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叶某某、姚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叶某某、姚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理人李*某、被告叶某某、姚某某代理人许**、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被告叶某某、姚某某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审批下,私自将九楼楼顶排水系统改变,在原告屋顶修建排污沟、洗漱池,破坏楼顶避雷装置,并在原告屋顶修建违章建筑堆放杂物,致使原告房屋屋顶排水系统结构损坏,原告居住房屋厨房、厕所、卧室、客厅灯出现大面积裂缝,雨雪天气大量积水滴漏至厨房、厕所及客厅,从而导致原告电路、衣柜、橱柜等遭受损坏。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因擅自建造屋顶排水及污水池,拆除填充墙损坏防水系统给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修复费合计1.5万元;2、赔偿电路损失、衣柜橱柜的个财产损失合计2万元;3、赔偿2014年8月至房屋修复后的房租费用2万元;4、判令被告将屋顶排水系统与避雷装置、消防安全门、通风管道的复原;5、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0.5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某、姚某某辩称:被告方在屋顶修建临时建筑(搭棚)是事实,被告的搭棚和原告的房屋屋顶漏水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工程部人员查看原告屋顶时发现原告屋顶防水层维修已久,排水管道老化开裂,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后物管公司已出资修复。被告未修建排污沟。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房屋在香狮路198、196号新里程商城x号楼x层x号,被告房屋在香狮路198、196号新里程商城x号楼x单元x层x号、x号、x号、x号、香狮路198、196号新里程商城x号楼x单元x层跃层x号、x号。2013年被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被告香狮路198、196号新里程商城x号楼x单元x层跃层x号、x号房屋旁边,即原告屋顶搭建防雨棚,并堆放杂物。现原告以被告在原告屋顶修建违章建筑堆放杂物,致使原告房屋屋顶排水系统结构损坏,原告居住房屋厨房、厕所、卧室、客厅灯出现大面积裂缝,雨雪天气大量积水滴漏至厨房、厕所及客厅,从而导致原告电路、衣柜、橱柜等遭受损坏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如前。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的物业管理方贵州万**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贵阳市香狮路198号新里程商城x号楼为我公司物业管理区域,因九楼x-x住户李*反映xx楼业主叶某某、姚某某违规搭建雨棚导致其房屋漏水,后经我公司工程部人员查看导致其漏水原因是因为防水层维修已久,排水管老化开裂。后已由我公司出资修复。十楼住户叶某某户搭建防雨设施后,并不影响该房屋排水系统及避雷装置、通风管道的正常使用。特此说明贵州万**限公司”。本案在审理中,经对原告释明其房屋漏水原因需进行相关鉴定,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是否对其房屋漏水原因进行相关鉴定,原告在本院给予的申请期内未提交鉴定申请,并表示放弃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私自将九楼楼顶排水系统改变,在原告屋顶修建排污沟、洗漱池,破坏楼顶避雷装置,并在原告屋顶修建违章建筑堆放杂物,致使原告房屋屋顶排水系统结构损坏,原告居住房屋厨房、厕所、卧室、客厅灯出现大面积裂缝,雨雪天气大量积水滴漏至厨房、厕所及客厅,从而导致原告电路、衣柜、橱柜等遭受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原告墙壁受潮及部分家具受潮、发黑、霉变,但因原告未申请鉴定漏水原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墙壁受潮及家具的受潮、发黑、霉变是因为被告搭建防雨棚、修建排污沟所致,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破坏了顶楼避雷装置、消防安全门,且贵州万**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十楼住户叶某某户搭建防雨设施后,并不影响该房屋排水系统及避雷装置、通风管道的正常使用。”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等各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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