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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公告费560元,由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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