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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与中国民生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柳诉被告中国民生**邯郸分行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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