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柳诉被告中国民生**邯郸分行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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