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张*、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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