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张**与张**、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张**、霍**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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