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张**、霍**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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