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杨**、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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