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校、梁**、梁**、梁**诉被告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军校、梁**、梁**、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军校、梁**、梁**、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韩可斐与永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任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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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侯**、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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