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孙*与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德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路×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日报社与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北京增元大厨房火锅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