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孙**、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张**、隆化县**责任公司、鲍**、隆化县**有限公司、中国**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因与赵*、孙*、宋*、徐*、徐*、徐*、赵*某、丁*、敖*、王*、丰宁满**学区总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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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聂**与被告施*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