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孙**、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孙**、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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