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查明原告魏**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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