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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查明原告魏**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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