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衡水**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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