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某某与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水与被告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海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