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水与被告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海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蔡**与河北衡水**责任公司、河北衡水**责任公司万德福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衡水**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马来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郭**等与河北**集团、石黄高**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贺*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