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郭**、郭**、郭**、郭**诉被告河北**集团、石黄高**理中心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郭**、郭**、郭**撤回对被告河北**集团、黄高**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郭**、郭**、郭**、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