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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与山西省垣**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垣曲县历山镇同善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和再审申请认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捏造虚假事实,炮制了包括诈骗霸占合同案、抢劫合同案、破坏干扰公安公务案、诬告陷害案、诽谤案等共十多起民事和刑事案件,而原审判决并未涉及;(二)对原审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整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认定和评判。因此,一审、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四议两公开”的诽谤行为和告示诽谤行为的评判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故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民委员会停止侵害申请人王*和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公开在省级或市级知名媒体连续30日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依法改判被申请**民委员会赔偿申请人王*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9990元;4、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对侵害事实、损害后果、社会评价等举证证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本案中垣曲县**民委员会是依据“四议两公开”的议事规则作出的决议,所谓“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列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本案中同**委会的告示行为是在“四议两公开”的范围内,但被申请人以告示形式对会议内容公示,且张贴范围仅限本村居民区,缺乏主观过错程度的构成要件,虽给申请人王**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公示内容未进行宣传扩散,其影响有限,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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