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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地方税务局与伊迎琴、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襄汾县地方税务局因与被申请人伊迎琴、王**、王**、王**、李**、中国建设**襄汾支行、梁**、襄汾县国家税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汾**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襄汾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所涉家属楼及下水道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产权归实际住户个人所有,原判决认定原襄汾县税务局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没有依据。根据《**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参照《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进行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本案所涉家属楼正是在国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建造的。依照襄**设银行与原襄汾县税务局签订的《关于联合修建家属宿舍的协议》,全部建安费用由住户按所占面积均摊,因而所建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住户个人所有。2.襄汾县地方税务局为新组建机构,与原税务局并无承继关系,原判决认定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承担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没有依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41号文件,襄汾县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新的襄汾县地方税务局。该文件明确规定省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各级税务局是平行关系。两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方面,新组建的襄汾县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中,有原襄汾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有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两机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方面,该文件明确规定干部职工住房,人员划转后现在谁住仍由谁住,产权不变,其他财产在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原则下,相互协商划拨,债权债务由国家局承担70%、地方局承担30%。可见襄汾县地方税务局的成立不是法人的分立,而是新机关法人的设立,与原襄汾县税务局并无承继关系,不应承担法人分立后的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家属楼以及附属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人都是实际住户,即全体业主。该家属楼上下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相应的管理责任也应由业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家属楼附属设施作为共有部分,完全由实际住户使用,并由实际住户履行管理义务。原判决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违反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二审判决的逻辑,如果确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已作出认定的之外,还应当包括全体业主、设计和施工人员。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于2009年11月14日驾驶三轮车给襄汾县**属区国税局家属楼运送水泥,在该楼三单元前卸车时,下水道水泥盖板突然断裂,导致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规定,该下水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所涉下水道为原襄汾县税务局出资所建,而原襄汾县税务局已于1994年分立为襄汾县国家税务局和襄汾县地方税务局,因而襄汾县国家税务局和襄汾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提出,涉案下水道产权归住户个人所有,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是1994年新设立的机关法人,与原襄汾县税务局不存在承继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而其该项主张不成立。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提出,本案所涉家属楼及附属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其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与设计、施工者共同承担,由于襄汾县地方税务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全体业主移交了家属楼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下水道水泥盖板断裂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襄汾县地方税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襄汾县地方税务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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