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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新**中信焦化厂、郭**、温*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中信焦化厂、郭**、温*因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新**中信焦化厂、郭**、温*再审请求:1、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2、撤销山西省**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申请再审人温*赔偿被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再审申请人温*的行为与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新**中信焦化厂、郭**无关,故原判决让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新**中信焦化厂、郭**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王**在此案中过错较大,应承担本案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原判决让三再审申请人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明显不合理,应予纠正。3、最**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根据司法实践和批复的规定,一般而言,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因此,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要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来源于城镇,二是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而本案被申请人王**一直在农村居住,消费也在农村,被申请人工作不固定,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且被申请人已年满56岁,按照规定60岁后其驾照应于降级,现原判决按运输行业标准作为适用城镇标准的依据明显错误,与最**院民一庭批复相违背。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请对本案立案再审,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新绛县和芮城**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王**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以及二审法院依据一审亦查明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均无异议的客观事实,并综合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作出的判决是恰当的。

综上,新**中信焦化厂、郭**、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新**中信焦化厂、郭**、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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