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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段**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段**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被申请人人身损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不清。2011年被申请人段**与吴**丈夫王**发生婚外情,要与其丈夫离婚后嫁给王**,在王**明确表示不与其来往后,在双方家长和亲戚朋友的多次劝说下,其仍执迷不悟。2011年4月26日下午3时许*得知其又去法院与老公离婚,为了维护两个家庭的正常婚姻,劝其不要与丈夫离婚,并要求和其“商量商量”。但被申请人已孤注一掷,不仅不听劝说,拒绝对话,案发当天下午恶意带领两个亲信男子(一个是其弟弟刘**,一个是其朋友张**)三人首先对准备劝说被申请人的吴**进行暴力挑衅,实行推打,将吴推倒在地上,多处受伤,吴出于自卫被迫与三人发生冲突,引发互相撕扯,双方各有皮肤伤。再审申请人王**与王**俩姐妹,闻弟媳与段**去论理时,生怕事态升级,急骑电动车赶去制止,但也遭到其三人的无理推打,王**出于自卫与其发生冲突。在张**、刘**推打吴**、王**时,王**从包内掏出一个小笤帚阻拦张、刘二人,并没有和被申请人发生任何冲突。以上事实均有法院在场人员在派出所的证词可以证明,事发后,被申请人恶人先告状,一方面报警,紧接着住进了平**医院。(二)原判决采用缺乏证据证明的鉴定结论。中院在没有认真依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贸然采用了“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缺乏证据证明的鉴定第二条:“段**此次外伤为诱因,其头部外伤在脑膜瘤的因果关系中应负部分责任,其参与度为20%一40%”。中院采用以上缺乏证据的鉴定结论,做出了让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脑膜瘤医疗费用及其九级伤残金赔偿的错误判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山西**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段**头部外伤是脑膜瘤诱因的认定依据以及责任分担的依据。天津**鉴定中心是在本案再审申请人对山西省**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由平**民法院通过晋中**民法院进行委托,天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业务范围涵盖法医临床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均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因此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可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第二条内容为“段**此次外伤为诱因,其头部外伤在脑膜瘤因果关系问题上应付少部分责任,其参与度为20%--40%。”因此再审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30%的赔偿责任在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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