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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