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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