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何**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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