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慧诉被告聚光科技(杭州**限公司、田**、彭*、张*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徐**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海达**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邵**等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