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海达**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海达**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罗**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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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温州加美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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