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