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徐**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胡**等与谢**、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杭州市下城**居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邵**等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聚光科技(杭州**限公司与聚光科技(杭州**限公司、田**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浙江阿里**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