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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卢**与郦志成、绍兴**龙摄影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郦**、绍兴**龙摄影店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死者俞**(出生于1994年3月18日)的父母。死者俞**生前系被告绍兴**龙摄影店的收银员。2014年4月2日,为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被告绍兴**龙摄影店以傅**名义(其系被告绍兴**龙摄影店业主刘*的妻子)与被告订立《出租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出租方(指被告郦**)自愿将座落在笛福新村15幢405室带车棚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指傅**)作工作、生活使用。租期为壹年,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租金每年18000元,先付后住。承租时电表为已清度,水表为已清度,宽带费自付,承租方按实支付。承租时房屋家具空调2台、床2张(带3只床头柜)、餐桌1张、热水器1只、煤气灶1只、油烟机1只、电视机1台。承租方在房内(整套)不能超过8人,不能放钢丝床,要爱惜房子,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双方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上述出租房内的热水器系被告郦**约于三年前购买并自行安装在卫生间内,使用瓶装液化气。2013年5月热水器高压泵发生故障,被告郦**自己作了修理。被告绍兴**龙摄影店租赁后首先安排其员工林*后、李*居住,俞**入职后也被安排到该房屋居住。2015年2月1日21时50分左右,林*后与李*外出吃夜宵,凌晨0点左右回到宿舍,不久,两人听到卫生间有异常响动,就推门进去,发现俞**赤裸趴在地上,并闻到煤气味,连忙拨打120,并报告被告绍兴**龙摄影店业主刘*,120救护车到后将俞**送到绍兴**医医院抢救,于同月21日仍昏迷,自动出院后死亡。出院诊断:1.心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一氧化碳毒性效应(重度);3.混合性酸碱平衡失调;4.乳酸性酸中毒;5.房性早搏;6.继发性尿崩症。死者俞**此次住院自负医疗费为26645.77元。经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柯桥派出所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俞**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本例死者俞**符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告为此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0000元。两原告因俞**死亡可纳入赔偿范围的物质性损失为:(1)丧葬费22256.50元;(2)医疗费26645.77元(不包括统筹支付的43505.77元);(3)护理费231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5)鉴定费10000元;(6)死亡赔偿金807860元,合计869460.27元,被告绍兴**龙摄影店已支付44000元,原告其余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

同时查明,事发后,绍兴柯桥**气有限公司应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要求,出具《关于笛福新村15幢405室燃气热水器安装情况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笛福新村15幢405室住户使用瓶装液化气热水器,并非我公司管道天然气用户。我公司应区公安局要求,派工作人员去现场踏勘,发现该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违反以下规范,并可能发生人员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主要规范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5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2.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10.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到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一起因受害者在出租房屋卫生间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本案两原告的女儿俞**在出租房屋卫生间内洗澡时因热水器煤气泄漏,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两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损害事实清楚,两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亦无实质性异议,该院均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郦**作为房屋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不存在对房屋使用人的安全或健康有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事实表明,被告郦**提供的燃气热水器系其自行安装,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之相关规定,该类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不能安装在卫生间内,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到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然本案被告郦**违反上述规定将该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亦未按照上述要求及热水器上安全注意事项第三条提示安装烟道,将烟气排至室外,被告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径行将热水器作为租赁物的设施提供给承租人一方使用,以致发生承租人一方的员工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因煤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更需要指出的是,肇事热水器于2013年5月曾发生高压泵故障问题,但被告郦**自行修理后在2014年4月2日出租时并未对承租人作任何提示,被告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显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郦**辩称不管热水器安装是否符合规定,但原告和第一被告均没有告知过第二被告,没有向第二被告提出过警示或者要求更换。第二被告将租赁物交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应当尽到检查义务,但是其没有提出过有问题。对此,该院认为,不管承租人及其使用人有否提出过问题和整改要求,均不能免除被告郦**作为出租人的上述法定义务,被告郦**明知热水器高压泵曾出现过问题,却没有对承租人作任何提示,故被告郦**该项辩称,既无法律依据,亦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表明,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承租房屋以后,应当知道被告郦**提供的热水器安装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在平时使用中已发现有煤气泄漏的情况,既没有要求出租人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没有要求住宿的员工停止使用,以杜绝事故发生,而是放任不管,以致发生本案事故,其主观上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两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郦**的过错程度显然要大于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辩称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认为自己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俞**之前是没有发现过有煤气泄露的情况,那作为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更无法知道了。对此,该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显示,其员工林*后在平时洗澡时已发现有煤气泄漏的情况,并且告诉过受害者俞**洗澡不能太久,不然会有危险,故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该项抗辩理由,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受害者俞**明知热水器有煤气泄漏的现象,并且同住的单位员工已告知其洗的太久会有危险,但其自信事故能够避免,并且在卫生间呆的时间过长,终于酿成本案的事故,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具体减轻比例,以减轻25%为宜,对于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该院根据两被告的责任大小,确定由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承担原告物质性损失的30%、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郦**承担原告物质性损失45%、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两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无意思连络,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只是因两被告的过错直接连接在一起才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现行法律并未将本案这种情形规定为要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辩称本案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是被告郦**,应当由其向原告承担过错责任,被告郦**辩称本案责任应当由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来承担,均与与法不符,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应赔偿原告俞**、卢**因俞**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性损失869460.27元的30%计260838.08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70838.08元,已支付44000元,实际尚应支付226838.08元;二、被告郦**应赔偿原告俞**、卢**因俞**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性损失869460.27元的45%计391257.12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11257.12元;上述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俞**、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绍兴**致龙摄影店负担2098元,被告郦**负担负担3186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郦**所出租的房屋内的热水器明摆在卫生间,虽然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但承租人可查看验收,如认为不合规定,可让郦**改正或禁止使用,但承租人视而不见,过错应在承租人方;2、本起事故不是热水器内在质量问题,而是承租人及其员工疏忽大意造成的。故本案的极大部分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原审法院确定由郦**承担45%的赔偿责任过高。综上,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绍兴**致龙摄影店辩称:1、对郦**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热水器是郦**买来自己安装的,不是摄影店安装的,热水器安装上没有安装单独的烟道,摄影店不是热水器安装的专业人员,从外观是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在使用过程中摄影店自始自终都没有听到过煤气泄露的情况,即使员工用了后怀疑存在煤气泄露,林*后仅与死者提起过热水器不太好,但是林*后自始自终没有把热水器存在煤气泄露的情况告知过摄影店的老板和老伴娘;3、本案事故如何发生,是热水器质量问题,是郦**购买国家明明禁止的不合格的产品,并且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更为严重的过错是郦**在安装过程中不按照热水器明示的要求安装烟道,导致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俞**洗澡过程中煤气中毒而死亡,郦**应当对俞**的死亡存在绝大部分的责任,应承担80%以上。

被上诉人俞**、卢*碧辩称:1、答辩人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意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2、上诉人郦志成作为房屋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对房屋使用人的健康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上诉人郦志成未能做到这一点,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绍兴**致龙摄影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证据错误。1、本案发生前,精致龙摄影店的员工并未将平时使用热水器的异常告知,原审法院认定精致龙摄影店已发现热水器异常的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精致龙摄影店承租后,应当知道郦志成提供的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定,系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综上,精致龙摄影店对俞**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二、郦志成对俞**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1、其购买的煤气热水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2、其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热水器,显然存在过错;3、其对热水器负有管理、维修责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三、死者俞**自身存在过错,承担比例应适当提高。

郦**辩称:同其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俞**、卢*碧辩称:一、答辩人同意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二、精致龙摄影店为自己所属员工提供住宿,应保证员工住宿的安全,其在承租房屋时既未查看房屋使用的安全情况,在员工反映房东的热水器安装不规范,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改进措施,其在主观上有过错。三、一审法院认定俞**承担25%的责任,答辩人认为是合适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绍兴**龙摄影店在二审时向法院提出要求证人林*后出庭作证,以证明林*后在发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存在煤气泄露的怀疑之后没有把这个情况告知过绍兴**龙摄影店的老板和老伴娘及绍兴**龙摄影店不存在过错的事实。郦**认为,林*后已在公安机关作了笔录,现在其出庭作证并不影响精致龙摄影店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俞**、卢**质证后认为,林*后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且其与精致龙摄影店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林*后已在公安机关作了笔录,其所要陈述的事实已被确定,至于能否达到精致龙摄影店所要证明目的,与本次出庭作证无关,故精致龙摄影店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鉴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二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及三方责任比例划分错误的主张是否成立。

本案系因租赁物存在瑕疵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郦志成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绍兴**龙摄影店作为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死者俞**为实际使用人的事实可以认定。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之相关规定,事发时使用的该类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不能安装在卫生间内,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到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但是郦志成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和受益人,本应承担租赁物的管理和维修义务,现其在无安装资质的情况下,竟然擅自违反上述规定将该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亦未按照上述要求及热水器上安全注意事项第三条提示安装烟道,将烟气排至室外,直接造成导致使用人煤气中毒的可能性,故其应对俞**煤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发生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

同时,绍兴**龙摄影店作为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应当提供无瑕疵的租赁物给其员工居住,以保证员工的身体、生命安全。虽然目前尚无证据直接证明绍兴**龙摄影店已经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但其作为承租人将房屋提供给自已员工居住时应尽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绍兴**龙摄影店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以杜绝事故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属正确。

而受害者俞**,则在明知热水器有煤气泄漏的现象,并且同住的单位员工已告知其洗的太久会有危险的情况下,自信事故能够避免,并且在卫生间呆的时间过长,终于酿成本案的事故,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原审法院酌定的三方责任比例分别为45%、30%、25%,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本院认为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绍**影店负担4702元,由上诉人郦志成负担5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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