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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章*、章*、金小花、金华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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