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章*、章*、金小花、金华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汤**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与凌**、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罗**与东阳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余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叶**、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国网浙江**电公司、东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