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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余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余*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严志炎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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