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余*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严志炎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汤**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与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罗**与东阳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何**、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郭六一、项菊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敖水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与金雪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