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彤诉被告朱**、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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