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汤**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与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凌**与凌**、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何**、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郭六一、项菊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余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敖水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