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阮*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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