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葛*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吴**、徐**、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五河**验小学、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