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伟诉被告张*、张**、陈*、陈**、戴**、朱**、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王**与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汪*与和县水务局、和县戎桥水库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因与郭吉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汪*与和县水务局、和县戎桥水库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淮北市**业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国联合**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国书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