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伟诉被告张*、张**、陈*、陈**、戴**、朱**、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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