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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