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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