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中华、汪莹诉被告和县水务局、和县戎桥水库管理所、建**团和县香**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与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汪*与和县水务局、和县戎桥水库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因与郭吉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家才与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淮北市**业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国联合**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国书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