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国书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化**、黄国书、黄某某与被告李*、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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