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中国联合**北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李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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