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中国联合**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中国联合**北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李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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