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张*将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田**与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张*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苏*、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姚**、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陈**、陈**与陈**、怀宁县**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常建乡、毛思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洪铜徽等与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