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洪**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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