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景英诉被告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景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芦景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付**、吴**等与樊建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乔**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苏建程与陈**、陈**、陈**、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陈**与陈**、陈**、陈**、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闵**与闵**、闵*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