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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